广西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近两年存在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高校申报。

三、评审时间安排

全区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4年7月中旬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4年11月中旬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于2024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4个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全区高校自主组织评审。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高校,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委托评审(附件1)、联合评审(附件2)等方式进行。符合除上述4个系列外职称评审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高校按规定推荐到相关系列评审会评审。

(二)各高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评审职称系列及范围、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职称系列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校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视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各高校应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实施前1个月,及时将更新或修订后的本校职称评审办法、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委库、评审条件、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等通过电子邮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请各高校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本校开评时间及开评方式报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高级职称确认文件、评审工作总结和职称评审情况记录表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备案。

(四)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由各高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本校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明确,原则上不早于2024年8月31日。

(五)各高校应在2024年12月8日前将本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内容包括高、中、初级评审基本情况、政策举措变革、职称评审部署、评审委员会组建、申报与评审程序过程、公示公开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纪惩处情况等。

五、实行评聘结合

落实评聘结合要求,公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岗位职数计划使用数。委托评审的公办高校须在开评前将评审岗位使用计划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并纳入本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范围。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

六、评委及评委库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高校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级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备案表》(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高校评委会评审专家由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各高校评委会调整专家库,应在7月底前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专家培训。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七、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学校评审条件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67号)中“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桂人社发〔2022〕67号文件执行。

(二)严把评审质量关。评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合理确定通过标准。

(三)申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尚未制定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可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2号)评审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我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桂职办〔2014〕152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

1.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首次开展评审,接收材料时间截至9月30日18:00。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高校应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各高校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将入选人才称号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五)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如参评人数无法达到开评人数,学校可根据实际,放入其他学科组一起进行评审),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六)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或采用证明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高校,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七)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八)“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精神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十)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报材料

各高校应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附相应申报条件,并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并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不可缺少的硬性条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高校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一)个人信息。

1.申报人按各高校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2.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3.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高校及公办高校非在编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加强学术成果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高校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二)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九、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基层单位审核推荐。高校二层机构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学校职改办审核。各高校职改办负责审核基层单位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组建评委会的高校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十、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组建评委会的高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按照职称评审批复权限报相关高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高级职称确认文件、评审工作总结和职称评审情况记录表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高校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证书数据收集与核发。各高校应按照职称评审批复权限履行相应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申报人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等渠道办理。申报人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四)高校自主职称评审过程的相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确保评审全程可追溯。

十一、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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